第一章 總則 【目的依據】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適用于本規范。 第三條【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四條【分類】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ㄒ唬┟荛]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ǘ┑叵掠邢蘅臻g: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ㄈ┑厣嫌邢蘅臻g: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五條【檢測】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者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第六條【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第七條【通風】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八條【防護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呼吸防護用品】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第十條【應急救援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主要負責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ǘ┙M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ㄈ┍WC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ㄋ模┒酱?、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ㄎ澹┨峁本仍U?,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皶r、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作業審批】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三條【危害告知】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第十四條【現場監督管理】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 ?。ㄒ唬┳鳂I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ǘ┳鳂I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ㄈ┍O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第十五條【承包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十六條【臨時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條件開展培訓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應急救援】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十九條【事故報告】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2月1日起試行。 附件: 附表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審批表(示例) 附表2.典型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有害因素列舉 附表一 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審批表(示例) 編號 作業單位 所屬單位 設施名稱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 作業內容 填報人員 作業人員 監護人員 進入前 檢測數據 檢測項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質濃度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濃度 檢測人員 檢測結果 檢測時間 作業開工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序號 主要安全措施 確認安全措施符合要求(簽名) 作業者 作業監護人員 1 作業人員作業安全教育 2 連續測定的儀器和人員 3 測定用儀器準確可靠性 4 呼吸器、梯子、繩纜等搶救器具 5 通風排氣情況 6 氧氣濃度、有害氣體檢測結果 7 照明設施 8 個人防護用品及防毒用具 9 通風設備 10 其它補充措施: 作業負責人意見: 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結束 確認人和結束時間 作業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注:該審批表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門存檔時間至少一年。 附表二 典型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有害因素列舉 有 限 空 間 種 類 有 限 空 間 名 稱 主 要 危 險 有 害 因 素 密閉設備 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壓力容器 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揮發性有機溶劑中毒,爆炸 冷藏箱、管道 缺氧 煙道、鍋爐 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 地下 有限空間 地下室、地下倉庫、隧道、地窖 缺氧 地下工程、地下管道、暗溝、涵洞、地坑、廢井、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 缺氧,硫化氫(H2S)中毒,可燃性氣體爆炸 礦井 缺氧,一氧化碳(CO)中毒,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爆炸 地上 有限空間 儲藏室、溫室、冷庫 缺氧 酒糟池、發酵池 缺氧,硫化氫(H2S)中毒,可燃性氣體爆炸 垃圾站 缺氧,硫化氫(H2S)中毒,可燃性氣體爆炸 糧倉 缺氧,磷化氫(PH3)中毒,粉塵爆炸 料倉 缺氧,粉塵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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